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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评审员培养、考核与选派管理工作,严肃会风会纪,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客观、准确,保证交流展示活动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是指具备为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各类活动提供评审技术服务能力,并能公平、公正、准确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社会体育指导员主管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初、中级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监督、聘任、选派、奖励与处罚等综合管理工作;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高级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监督、聘任、选派、奖励与处罚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对初、中级评审员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 各级评审员管理部门应提前制定年度评审员培训与考核计划,定期举办评审员培训班,相关培训与考核计划统一发布。
第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一般包括:职业道德、评审规则、工作实践等。
第七条 评审员基本标准与等级申报。
评审员需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公正无私,无不良行为记录,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热爱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自觉践行“奉献、服务、健康、快乐”的工作宗旨,积极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一)初级评审员申报条件
1.年满25周岁,取得一级(含)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2.掌握评审规则,了解评审工作职责与方法;
3.参加初级评审员培训考核综合成绩合格;
4.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参加地市级(含)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工作至少1次;
(2)参加地市级(含)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工作至少2次。
(二)中级评审员申报条件
1.年满30周岁,取得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2.熟练掌握评审规则,熟悉评审方法与工作职责;
3.能胜任初级评审员培训授课工作;
4.参加中级评审员培训考核综合成绩85分以上;
5.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工作至少1次;
(2)参加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工作至少2次;
(3)参加省级(含)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工作至少3次。
(三)高级评审员申报条件
1.年满35周岁,取得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2.精通评审规则,熟悉评审方法与工作职责;
3.能胜任中级评审员培训授课工作;
4.参加高级评审员培训考核综合成绩90分以上;
5.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工作至少3次;
(2)担任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并担任副裁判长(含)以上技术职务至少3次。
(四)限定要求
1.上述申报条件的“活动”“竞赛”“培训”,系指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举办的非商业性赛事活动;
2.上述申报条件的评审与裁判工作经历要求,仅限举办单位正式选派的申诉与监督(仲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和技术代表、评审员(裁判员),不包括辅助评审员(裁判员)和组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非技术人员。
(五)加分项目
1.初级评审员
(1)取得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符合申报“初级评审员”其他条件要求的,可参加初级评审员考核申报。
(2)担任一级(含)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授课教师、获得省级(含)以上“优秀评审员(裁判员)”荣誉称号人员,申报初级评审员可酌予加分。
2.中级评审员
(1)参加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工作3次(含)以上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符合申报“中级评审员”其他条件要求的,可参加中级评审员考核申报。
(2)取得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符合申报“中级评审员”其他条件要求的,可参加中级评审员考核申报。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符合申报“中级评审员”其他条件要求的,可参加中级评审员考核申报。
(4)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编创人员、担任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授课教师、获得全国“优秀评审员(裁判员)”荣誉称号人员,申报中级评审员可酌予加分。
3.对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组织与评审工作有特别贡献人员,或取得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国际级裁判员证书人员,可申请破格或越级考核申报或酌予加分。
第八条 各级评审员在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登记注册,每2年参加一次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举办的复核培训。评审员复核培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第三章 选派管理
第九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的评审员,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选派;各地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的评审员,由所在地社会体育指导员主管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选派。
第十条 评审员选派工作坚持“公开、就近、择优、组合”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选派单位在交流展示活动前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对选派评审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就近原则
优先选派交流展示活动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邻近地区的评审员参加工作。
(三)择优原则
优先选派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的评审员参加工作。
(四)组合原则
采取新老组合的方式,选派不同年龄的评审员参加工作,培养储备优秀人才,形成老、中、青结合的人才梯队。
第十一条 尚在纪律处罚期间的评审员,不得选派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员选派程序
(一)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的评审员选派,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名单后,报主办单位批准后予以公示。
(二)选派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主办单位或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印发选派通知文件。
第十三条 评审员接到选派通知文件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报到并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评审员时,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主办单位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各地举办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如需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支持选派评审员,应在活动举办日期前20个工作日,向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评审员工作纪律
(一)恪守职业道德
坚持独立评判原则,不受外界干扰,严肃认真进行评判;不与队伍私自接触或谈论评审内容;廉洁自律,不得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客观、准确。
(二)保持团队形象
共同营造和保护互敬互爱、团结协作、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不私自接受外界采访;活动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严禁使用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不得有任何与评审、执行等工作无关的行为;活动期间严禁酗酒滋事。
(三)强化时间观念
不得延期报到、提前离会,因个人原因不能全程参加工作者,应提前说明情况;认真、准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各项活动;活动期间统一行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对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的工作考核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各地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的工作考核,由所在地社会体育指导员主管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评审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级。
(一)优秀
自觉维护团队形象,准时参加各项工作,态度严谨端正,临场表现突出,能积极、主动、出色地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完全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任务。
(二)合格
自觉维护团队形象,准时参加各项工作,态度认真端正,临场表现良好,能较好地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基本符合所在岗位工作任务要求。
(三)不合格
评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评定为不合格。
1.个人言行有违评审员职业道德,发布和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有损评审团队整体形象;
2.工作态度敷衍散漫,延期到会、提前离会,不准时参加活动;
3.临场表现不佳,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且经工作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其他技术岗位工作;
4.破坏团队团结、和谐工作氛围;
5.存在其他有损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或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对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的奖励或处罚,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对各地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的奖励或处罚,由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主管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对评审工作有特别贡献者,可授予“优秀评审员”称号,优先参加相关技术等级晋升培训与考核,优先获得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工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优先参加相关培训,获得下一年度评审工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评审员职业道德导致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终身取消评审资格;因工作能力导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须再次参加培训与考核,通过后继续参加评审工作,未通过者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活动过程中无故缺席评审工作的取消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