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征集与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12-08 15:09 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健身需求,丰富全民健身项目内容,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技能与指导水平,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持续深入开展,促进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评审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征集、审定的具有科学健身功效与推广示范价值、适合表演展示的全民健身项目成套动作。

第三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身操舞类、民族传统类及其他运动类(除健身操舞类和民族传统类之外的其他项目)等。

 

第二章  套路征集

 

第四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APP等发布公告,面向全国公开征集。

第五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加征集,应征套路必须为原创作品、无版权争议并由报送(编创)人承诺确认和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应征套路应以视频方式提交,包含成套动作展示与分解教学,采用单机位正面拍摄,套路教学演示人员动作过程均在画面内,画面长高比例为16:9,视频画质为1920×1080P,视频格式后缀为MP4或MOV。

第七条  应征套路音乐时长为3分30秒-4分30秒,音乐必须无版权争议并由报送(编创)人承诺确认和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应征套路视频中教学展示人员应穿着适宜运动且符合动作与曲目风格的服装,套路内容应健康向上,禁止任何不文明、不健康的元素,不得造型怪异,禁止出现任何商业广告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九条  应征套路均为报送(编创)人自愿编创提供,参加征集活动即代表报送(编创)人同意授权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拥有该套路版权以及根据专家意见要求报送(编创)人对应征套路进行修改的权利,并无偿用于推动全民健身发展的公益行为。

第十条  报送(编创)人应征套路入选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后,依法享有该入选套路的署名权等合法权利,但不得授权第三方直接或间接用于非公益行为,或任何可能有损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形象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套路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应征套路视频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工作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应征套路报送(编创)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评审标准:

(一)套路编创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所属运动项目的管理要求;

(二)套路编创必须遵循原创性原则,不得剽窃、抄袭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既有成果及作品;

(三)套路编创符合科学健身与全面健身原则,运动负荷合理,禁止危险动作与高难度动作,无中途上、下场;

(四)套路动作设计应具备科学健身功效与推广示范价值,适合进行表演展示,动作元素符合所属运动项目基本特点与文化理念,动作展示规范准确,分解教学结构分明、合理有序;

(五)套路视频符合征集要求,画面、音乐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  应征套路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并向报送(编创)人颁发证书,面向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普及推广。

第十四条  报送(编创)人必须积极配合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进行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视频的统一拍摄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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