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选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05-21 14:44 管理员 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选派工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人员,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选派,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技术服务(包括规划论证、项目评审、调查研究、理论教学、技能指导、组织管理、活动监督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的选派管理工作,按照《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须热爱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认真践行“奉献、服务、健康、快乐”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宗旨,身体健康,自愿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

(二)具备优秀的健身技能与指导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项目与活动组织管理实践经验。

第五条  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选派范围:

(一)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教材或相关著作的编写组成员、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等;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

(三)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特聘专家、培训导师;

(四)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广示范套路的编创、示范人员;

(五)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技术人员(含申诉与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六)优秀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具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丰富经验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选派管理

 

第六条  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选派;各地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由所在地社会体育指导员主管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选派,也可申请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支持选派。

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选派工作坚持“就近、择优”的原则。

(一)就近原则

优先选派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邻近地区的技术人员参加工作。

(二)择优原则

优先选派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技术人员参加工作。

第八条  尚在纪律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选派参加工作。

第九条  由主办单位或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印发选派通知文件。

第十条  技术人员接到选派通知文件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报到和执行任务。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技术人员时,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主办单位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各地举办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如需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支持选派评审员,应在活动举办日期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选派单位(活动承办单位)负责所选派技术人员的差旅、食宿、劳务、服装等费用,并购买活动全周期的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工作纪律

(一)认真践行“奉献、服务、健康、快乐”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宗旨,自觉维护举办单位与技术团队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主动配合举办单位做好技术服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顺利完成。

(二)共同营造互敬互爱、团结协作、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不私自接受外界采访;不得有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活动期间严禁酗酒滋事。

(三)强化时间观念,不得延期报到、提前离会,因个人原因不能全程参加工作者,应提前说明情况;认真、准时参加举办单位安排的各项活动;活动期间统一行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对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各地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所在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能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技术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级。

(一)优秀

自觉维护团队形象,准时参加各项工作,态度严谨端正,临场表现突出,能积极、主动、出色地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完全胜任所在岗位工作任务。

(二)合格

自觉维护团队形象,准时参加各项工作,态度认真端正,临场表现良好,能较好地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基本符合所在岗位工作任务要求。

(三)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评定为不合格:

1.擅自发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虚假信息,损害举办单位与技术团队形象;

2.业务能力差,无法胜任技术服务工作,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3.工作态度敷衍散漫,不准时参加活动,未经允许脱离团队擅自行动;

4.无故寻衅滋事、干扰活动开展,破坏团结、和谐工作氛围;

5.存在酗酒、斗殴等其他有损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的恶劣行为。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对全国性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的奖励或处罚,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对各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技术人员的奖励或处罚,由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主管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授予荣誉称号,优先参加相关技术等级晋升培训与考核,自动获得参加下一年度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优先获得下一年度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21日至28日

意见反馈邮箱:shtyzdy@yeah.net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