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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维护公平公正的活动环境,切实加强行业监督与赛风赛纪管理,深入践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奉献、服务、健康、快乐”的工作宗旨,积极防范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各方职责义务,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举办的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比赛等相关赛事活动。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的行业监督与赛风赛纪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的行业监督与赛风赛纪管理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按属地管理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按规定履行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办会(办赛)指南》《参会(参赛)指引》《评审规则》等规范文件。
(二)成立常态化赛风赛纪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导小组,设立赛事活动申诉与监督委员会,切实推动赛风赛纪督导检查工作实时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加强赛风赛纪教育管理,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大局观念与纪律意识。
(四)建立畅通的举报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并依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的指导与监管,预防和降低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与舆情风险。
(六)推进赛事活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主动沟通联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确保赛事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赛风赛纪工作,建立和明确赛风赛纪工作机构与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出现赛风赛纪问题要迅速反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赛风赛纪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赛风赛纪管理具体措施、赛事活动规程和组织保障措施并认真执行,防范和化解赛事活动风险,依规严查处理违反赛风赛纪行为。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定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自觉践行“奉献、服务、健康、快乐”的工作宗旨,提高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公平意识,营造文明参赛、文明观赛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赛事活动的基本审核条件,建立健全赛风赛纪自律与承诺机制。
第九条 加强赛风赛纪宣传培训与警示教育活动。
(一)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体育道德与赛风赛纪教育,将赛风赛纪教育有机融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在赛事活动过程中组织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赛风赛纪宣传和警示教育,全面倡导尊重规则、尊重评审、尊重对手、尊重观众的行为规范。
(二)加强对评审员的体育道德与赛风赛纪教育培训,明确申诉与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与制度规范,强调公平意识,强化职业素养。
第十条 赛风赛纪准则。
(一)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赛事组委会工作人员。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赛风赛纪管理有关规定,严厉抵制和纠正赛事活动中的不良风气与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整体形象。
2.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作风严谨,态度端正。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活动管理要求,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3.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严控经费使用。不得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使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4.规范管理赛事活动申办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技术人员选派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禁止以任何手段干扰评审与评判的公开公正。
5.认真制定和严格落实赛事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安全保障、应急处理、熔断机制、舆情管控、评判标准、活动规程等),加强场地规划、施工、器材、人员与危险品管理,防止群体性、暴力性事件发生,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确保赛事活动规范、顺利、有序进行。
6.及时发布赛事活动信息,通过场地广播、通知宣告等强化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引导现场人员文明参赛、文明观赛。
(二)申诉与监督委员会
1.督导赛风赛纪,加强评审监督。
2.接受申诉、投诉,认真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瞒报、漏报、虚报,不得敷衍塞责、模糊处理,不得夸大或减轻事件性质。
3.编写提交完整、详实的书面报告,如实呈报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处理措施与决定、结果。
(三)评审员
1.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运动队及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宴请、礼物馈赠,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2.严格遵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服从命令听指挥,统一行动守纪律,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3.语言文明,服装整洁,举止得体,共同营造和保护互敬互爱、团结协作、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不私自接受外界采访;活动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严禁使用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不得有任何与评审、执行等工作无关的行为;严禁酗酒滋事。
4.强化时间观念,不得延期报到、提前离会,因个人原因不能全程参加工作者,应提前说明情况;认真、准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各项活动;活动期间统一行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四)运动队
1.遵规守纪,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评审员、工作人员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组织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宴请、礼物馈赠等;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任何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尊重规则、尊重对手、尊重评审、尊重观众。
2.严格遵守规则、规程和组委会工作要求,服从现场管理,自觉规范赛场行为,有异议按正规渠道申诉,严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聚众赌博等干扰赛事活动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环境、损害赛事活动形象的行为。
(五)现场观众
1.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场和离场,严格遵守赛场秩序,认真配合安检,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赛场,严禁酗酒后进入场地。
2.遵守社会公德与场地管理规定,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按照指定区域就坐观看,禁止攀爬、翻越隔离防护设施等,严禁观众进入比赛、训练、教学、工作等场地,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干扰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依规处罚。
3.文明观赛,严禁投掷杂物、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等; 严禁起哄、谩骂、围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禁使用闪光灯拍照和激光笔照射等干扰比赛的行为。
4.严禁在赛事活动相关区域携带、展示具有政治性、宗教性、种族性、民族性以、侮辱性、挑衅性,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规范的旗帜、标语、条幅、图片、灯牌等物品,或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宣传物料。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评判过程与结果的;
(三)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四)赛场斗殴、故意伤害他人、损毁公共财物等暴力行为;(五)在编排、抽签、评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公正的;
(六)就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违背社会体育指导员“奉献、服务、健康、快乐”工作宗旨,影响社会体育指导员活动正常开展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申诉与监督委员会受理赛风赛纪举报和投诉,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报送社体中心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举报和投诉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和具体材料,申诉与监督委员会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材料严格保密;对于不实举报或恶意举报,以及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信息的,将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违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十六条 申诉与监督委员会根据适用主体申请、申诉、举报、控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调查处理情况应视情及时进行通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队、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根据章程、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加资格、成绩;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或者终身禁止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
第十九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评审员,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根据《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评审员评选资格;
(三)本次赛事活动禁止参加评审工作1场以上或者取消评审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或者终身禁止参加评审工作;
(五)降低、撤销评审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赛事活动。
第二十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评审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赛事活动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队、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二十七条 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25日至7月2日
意见反馈邮箱:shtyzdy@yeah.net